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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肖玲   提问时间: 2014-05-30 14:04
 标题:单位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三期妇女如何赔偿
内容:

    现单位要将所有业务由天津转移到苏州,我正处于孕期所以暂时未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合同的约定,现单位提出对于孕期女职工可暂时保持合同直到产假结束,若想继续劳动合同必须去苏州工作才可以,若无法去苏州工作的只有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提出什么样的赔偿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我是否可以提出2N的经济补偿?

    2,对于其它赔偿我是否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剩余哺乳期的工资和保险金?

回复部门:程新霞   回复时间:2014-05-30 23: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肖玲: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您可以提出双倍的经济补偿,但不能要求单位支付剩余哺乳期的工资和保险金。感谢您的信任!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民生词典】劳动合同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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