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新霞律师:
您好!之前我几次咨询您有关购房的法律问题,都得到了您及时和认真的回复 ,对我帮助很大!非常感谢您!
对开发商延期交房,我只向您反映了部分情况。经调查了解,我又发现了新的问题,请程律师指导帮助如何解决为好。在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和购房合同中,都明确承诺该楼盘设计有温泉入户等配套项目,若变更应30日内与购房人协商。擅自变更的,购房人可退房并得到赔偿和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而实际上,自2010年9月应交房以来,业主从来没见过温泉水,开发商也从未协商过此问题。经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才得知到目前为止开发商并未取得地热勘探许可权和地热开采许可权!所谓温泉水入户只是一句空话!这不是商业合同欺诈吗?我如果选择不退房,怎么依法维护权益,向开发商要求讨回经济损失呢?
尊敬的管先生,您好! 根据您所反映的情况,购房合同中写明有温泉入户配套项目,而实际上开发商做不到温泉入户,开发商属于违约,您可以依据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向开发商主张违约金。感谢您的信任!
【民生词典】法律职业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