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肖玲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公司单位从一个城市迁到另一个城市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 若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您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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