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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赵女士   提问时间: 2014-02-28 13:44
 标题:名下公产房是否算婚前财产
内容:

    公产房承租人是父亲(去世),母亲健在,独生子女,爷爷、奶奶去世,想变更承租人为我(未婚)。

    结婚后此房是否算婚前财产,当初此房是签的15年租约(2015年1月到期),将来结婚也会面临再续租问题,是否会转化为共同财产?在什么条件下才能转化为共同财产?

回复部门: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4-04-14 17:2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赵女士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将承租人变更为您
    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但需征得您母亲的同意。
   2. 关于婚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2)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或婚后续租的,公房承租权可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4年4月1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民生词典】公有住房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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