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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