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是指劳动保障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所属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障事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受理复议申请,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怎么办
申请条件
1、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证、资格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3、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格证等变更、中止、取消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审批、审核、登记有关事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侵犯合法的用人自主权、工资分配权等经营自主权的;
6、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依法履行保护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等法定职责,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
7、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9、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为所依据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
所需要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书面材料;
3、其他证据材料。
办理指南
1、对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对依法受委托的属于事业组织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机构、乡镇劳动工作机构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被申请人;
3、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组织执法检查,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共同被申请人之一。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服务大厅
受理时限
全年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2号
联系电话:022-25206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