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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聂玉涛   提问时间: 2014-02-24 10:06
 标题: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内容:

    您好:

    1. 我从2009年10月1日至今在现公司工作

    2.至今已签订3次劳动合同,分别为09年12月1日-11年11月30日

    11年12月1日-13年11月30日,13年12月1日-15年11月30日。

    3.入厂签订合同为担当职务,现在升到科长代理。

    4.现税前工资平均5500左右,基本工资为2200.

    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公司如果和我(2月28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样进行赔偿已履行部分合同和未履行部分劳工合同。

    以上

    谢谢

回复部门:杨勇   回复时间:2014-03-11 15:01   是否超时:是

你好,你所说的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还是你自己辞职的情形。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09年至今,满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再有,如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获得用人单位支付你满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后,就是如果自己单方提出辞职,那么上述补偿金还是赔偿金,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你离职前12个月应得收入的平均数。(税前)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民生词典】集体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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