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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维权少了第三方鉴定门槛
http://ms.enorth.com.cn/xfwq/  2013-11-14 16:03

  天津北方网讯:消费者遇到商品出现问题,往往被商家要求到第三方做鉴定,成为维权门槛。而近日颁布的新消法则明确,一些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从而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和成本。

  消费者许先生购买了一个电饭煲,使用时发现商品不能正常工作,他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但却被商家要求去做鉴定。许先生说:“一个电饭煲才三五百元,鉴定费用至少千元以上,我看还是算了。”和许先生一样,不少消费者由于不愿为此占用过多时间和精力而放弃自己的权利。“新消法明年3月15日施行后将彻底改变这一现状。”

  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晓云告诉记者,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是接受服务后发现问题,商家往往以消费者无法证明是产品或是本身服务存在问题而拒绝承担责任,消费者又因为无法证实是商品自身存在瑕疵而放弃自身权利。而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郑晓云表示:“如果按照之前‘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消费者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很困难的。”他认为,新消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会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按照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六个月内发现商品问题后产生争议,举证的负担就转到经营者,经营者要证明商品在消费者购买时是没有问题和瑕疵的。(记者王绍芳)

  稿源:今晚报 编辑: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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