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解除问题(退房问题)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上述规定,若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有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约定,则可依据合同约定行使约定解除权。
2.《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延期交房解除合同的约定,购房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合同。此外,特别提醒购房人,购房人依据上述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若对方当事人无催告行为,则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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