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消费者向工商部门反映在XX超市购买的某品牌黑芝麻糊中有絮状物和虫子,希望工商部门帮助协调。
处理结果:
工商部门受理后,立即与消费者取得联系,调查发现,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此申诉是消费者的安全权和获得赔偿权受到侵害的问题。经过协调,商家向消费者赔偿交通费等损失,消费者表示满意。另一方面,执法人员到该超市现场进行了核查,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及拍照取证,责令超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不合格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该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四)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霉变生虫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四)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