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工商部门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XX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静海电视台一台发布“胰岛活力源片”药品广告,广告内容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
处理结果:
经工商部门核查,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在静海电视台一台发布“胰岛活力源片”药品广告,“胰岛活力源片”是处方药,批号为国药准字Z20063222,广告费用是1000元,有票据。该药品的广告中含有“全面净化全身大小血管,使全身器官得到营养,恢复活力,并发症彻底痊愈”、“胰岛功能彻底复活并发症连根除”、“只需三疗程,今后不吃降糖药,血糖从此不再高”等广告用语宣传其所售药品,此行为已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当事人构成了《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所指的违法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所指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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