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消费者在XX通讯器材销售中心购买一部三星牌(SHW-M110S)手机,使用中发现手机内存有大量的通话和短信记录,认为自己购买的是部曾经使用过的手机,因与商家交涉未果,故向工商部门申诉。
处理结果:
经工商部门调查,消费者申诉情况属实,经销商将旧手机翻新后当作正品销售,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为消费者全额退款,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经营者隐瞒翻新的情况,违反了《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九)项“禁止经营者采取下列手段欺诈消费者:(九)被退回的商品经过翻新、修理后再销售时,隐瞒翻新、修理的情况”的规定,构成了被退回的商品经过翻新、修理后再销售时,隐瞒翻新、修理的情况的行为。根据《天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欺诈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