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消费者在XX日用品店内购买7床绿色和白色的棉被褥,使用后出现浑身瘙痒、呼吸不畅的情况,将棉被打开发现使用的是黑心棉,希望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处理结果:
经现场核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工商部门依法委托天津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对棉被1床、棉褥1床分别进行抽样鉴定,结果所验项目不符合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要求,判断为不合格商品。经营者共购进40床棉被褥,货值金额为2000元,对于已销售的7床棉被予以退货并返还全部货款,故认定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做出没收商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情分析: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惨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