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汉沽茶淀70余葡萄种植户因使用XX农资供应有限公司销售的硫酸钾镁化肥造成葡萄苗出现枝叶发黄、枯萎、落叶、生长缓慢等病害情况,导致大面积减产,故怀疑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群体向工商部门申诉。
处理结果:
接到申诉后,工商部门立即对该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走访得知申诉情况属实,初步统计,受损农户70余户,受损土地面积达260余亩。汇报汉沽工委、管委会,由城乡一体化、工商、公安、质监成立联合专案组。滨海新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对该硫酸钾镁肥进行抽样取证,送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以每吨1550元的价格购进30吨,共750袋,再以1750元每吨(70元每袋)的价格销售出。截至案发,实际售出11.4吨,销售非法获利2280元,已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由城乡一体化确定农业生产损失,协调赔偿事宜。滨海新区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9850元整,上缴国库。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整,上缴国库。3、没收不合格硫酸钾镁化肥4.48吨(112袋)。
案例分析:
以上问题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相关规定,因此依照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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