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复审、变更及迁移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等,居、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需半年复审一次;对劳动就业年龄内的有劳动能力者,及时掌握收入变化和就业情况,做好登记。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人口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时,按原审批程序,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在30天内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1、在本区(县)内迁移的,由迁出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及申请人档案材料,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凭《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迁移证明》、档案材料及原发《领取证》办理迁入手续。
2、跨区(县)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区县民政局收回领取证,并出具迁移证明,交于本人到迁入地的区(县)办理手续。
3、迁出本市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注销手续,报区县民政局核准。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特殊救济对象死亡的,自死亡的下月起停发保障金。
六、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居、村委会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调查后,要将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公示;区县民政局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户籍所在地张榜公布。
(二)区县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家庭为单位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有关申请、收入证明、调查审批、保障金领取、变更等材料,要按照统一制式的表格填写。
(三)区县民政局要每季度报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人员变动情况。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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