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家庭人口及家庭收入的计算
(一)家庭人口
1、家庭人口的计算是以户口簿和实际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口为准。法定赡养、扶养或扶养人及关系按照《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规定确定。
2、在外地就读的学生视为家庭抚养人口。
(二)家庭收入的计算
1、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算是以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居、村民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月(年)收入(纯收入)÷家庭人口
2、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的原则,家庭成员中属法定劳动年龄且有劳动能力的,除在校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直接进入高一级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无工资收入的在校学生)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或村民无正当理由不劳动)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其收入。
3、赡养、扶养或抚养费的计算:
(1)凡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人的家庭月(年)人均收入(纯收入)超过城镇(当地)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应视为具有支付赡养、扶养或抚养费的能力。
其计算公式:家庭总收入(纯收入)-家庭应留生活费
家庭应留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150%
(2)赡养、扶养或抚养费,有法院判决的,以判决书为准。夫妻协议离婚的,子女抚养费按离婚协议书的规定执行。
4、对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人员,在核定其家庭收入时,要在所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中,扣除该职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结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可分摊月数,在可分摊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如果结余部分为负数或零,则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不再计人家庭收入。以上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本人按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有关标准计算其收入;
5、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家庭收入按其申请前三个月(含当月)的家庭平均总收入确定;村民按上一年度的家庭人均纯收入确定。
6、农业、非农业户口混合家庭其家庭收入的计算,由各区县民政局依据城镇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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