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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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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  2013-03-28 08:54:23  编辑:文婷

  四、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一)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书面申请(可由居、村委会代为转交),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证明;

  4、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调解)书;

  5、人户分离的家庭提出申请的,由其现居住地居、村委会调查取证,并将有关证明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

  (二)居、村委会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发给申请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具体意见,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提出申请的家庭情况进行初审,报区县民政局审批。

  (四)区县民政局对报送的材料做出审批决定,凡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区县以上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优抚救济事业单位的收养人员(不含自费人员),集体办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手续。

  (六)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按月、村民按月或季凭《领取证》、户口簿、图章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笔核实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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