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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赵杏 提问时间: 2013-01-17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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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店长将店内营业额1.6万元私用了,算挪用公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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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有个朋友在一个叫味来客餐厅的店当店长,他将店内营业额1.6万元私用了,算挪用公款吗?他老板要他签了一个还款计划书,上面的内容是说他挪用公款1.6万元,暂申请不要报警,然后就是一个还款计划。这个具备法律效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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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劳动纠纷 回复时间:2013-01-18 17:12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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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赵杏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按照您的描述,您的朋友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挪用资金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挪用资金犯罪。刑法上,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因此,建议您的这位朋友及时归还挪用的企业资金。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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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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