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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 提问时间: 2013-01-16 2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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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工厂卖给另一公司,职工可否得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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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尊敬的律师:
科莱恩公司是一家总部在瑞士的跨国企业,科莱恩(天津)有限公司是他在中国投资的工厂之一,2012年12月27日将科莱恩(天津)有限公司在内的整个事业部卖给了美国SK投资公司,现在是过渡阶段,至2013年6月完成整个交接。请问这种情况下,新公司是否要与职工另外签新的劳动合同,签新的劳动合同职工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补偿款怎样计算?我们职工可以运用哪条劳动合同法,维护我们自己的权利?
谢谢!
科莱恩(天津)有限公司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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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合同法 回复时间:2013-01-17 21:41 是否超时: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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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您的陈述,新公司应当与您订立劳动合同;原公司应当依法给予您补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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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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