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7月2日到现在公司工作,之前谈好的待遇是3500元,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试用期2月工资只有1600元。而且在试用期期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8月份的时候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工作失误导致没有及时通知我提档,我要求公司补偿我公司应缴的五险一金,公司以“公司规定”为由拒绝,导致我自己承担了从7月份到11月份5个月的保险,公积金一分没有。并且试用期过后第一个月既9月份按照承诺按照3500元按时发放,从10月份到现在公司按照2800元的标准给我发放工资,理由是公司亏损,但是未出具任何证据,而我作为普通职工也没有权限和权力去查企业的账目,没有办法去证明这一点,但是据我观察企业最近经营的情况要明显好于9月份,我觉得被企业欺骗了。现在想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请您给个意见。
尊敬的韩先生: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依照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因此,如果您与所在公司发生上述劳动争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