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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孟令实   提问时间: 2013-01-10 15:47
 标题:二手房暖气欠费
内容:

    律师您好!

    本人于2012年9月份购买河东区巨福园二手住房,并于2012年10月31日完成过户, 在涉及暖气费用时, 原房主讲由于过去几年供暖温度不够, 与供热单位有纠纷, 未交付暖气费用.并且也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 所欠费用与我们新房主无关. 但我们2012年11月中旬与供热单位联系, 要求改装单户循环并供热时,供热单位以原房主未交采暖费,拒绝给我房屋改装供暖,且声称如果希望采暖必须让原房主或者新房主交齐有争议费用,否则房屋将变成无暖气房屋. 但是原房主主张过去7年温度未达标不能交费. 为了解决此问题, 按照天津供热办要求, 我们约了原房主一起去供热站解决问题, 但双方就温度和交费问题又未谈拢, 甚至报警110来调解, 但最终还是没有任何结果,说明年再说, 仍旧是不给我们新房主供暖。

    希望律师指点如何解决此事?

回复部门:债务债权   回复时间:2013-01-10 21: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孟令实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因为原房东卖房给你时,按理应当和您一起到供热单位办理用热户户名变更,由于没做这项变更,您和供热单位就没有形成用热、供热的合同关系,所以供热单位没有义务向您供热,您也无法起诉供热单位不作为。

  至于您和原房东签订购房合同时,您是不是有误解——认为既然约定了“欠费与新房主无关”,买的房子就不会再有供热问题——只有您本人清楚。通常是否存在这种误解,可以用购房价格对比同地段同类正常房屋的价格等方法判断。如果明知购房价格偏低,且原房东已经告知欠缴供热费情况的,一般不会认为购房人对房屋的瑕疵有重大误解。反之如果确实有误解,且是重大误解,那么您可以考虑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购房合同。法院是否能支持您的主张,还要看您所能提供的证据和具体主办法官自己内心的衡量、判断。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3年1月10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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