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11月25日,我以个人名义承揽了一个广告店得制作某商场刮刮卡业务,然后转手给某印刷厂印制,我和广告店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但这个店和商场之间签有协议。
刮刮卡要求制作数量如下:特等奖1个 1等奖5个 2等奖 50个,3等奖1000个 小奖 不计,实际出来的奖数量为:特等奖3个 1等奖7个 2等奖 52个,小奖不计,(这是活动做完以后全部刮开确定的数量) 实际商场的顾客兑出的奖项为特等奖2个 ,其余奖项均少于设置的数量,即部分奖券未兑出。
现在的问题是:商场以实际制作数量与要求制作数量不符为由,对商场造成损失 ,且商场承认特等奖的那张奖券由于私心,并未放入抓奖池,实际客户抓出的2张奖券全部为混放所致,要求广告店赔偿2个特等奖的全部奖金。
现广告店找我,我分析后认为:多余的奖项全部应该是混在3等奖里面了,由于裁切的时候出错。
现在的问题是,我该怎么处理,商场索赔合理吗?如果合理,索赔额度是否适当?请帮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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