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江栋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问题1,律师不掌握具体的情况,建议您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准确信息,以下是最新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网址链接(show.cms?id=227&fname=dk&name=dk),供您参考。
关于问题2,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产权证,产权受一定限制,其规范依据是现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应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 权属登记机构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 ‘有限产权’字样和准许上市交易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 满5年的日期。 本办法颁布前,已缴纳契税的面向拆迁家庭销售的定向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分散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准许上市交易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可以直接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并进行变更登记。购买人按上述方法核定政府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后,将补缴资金存入专户,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标注‘已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综合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字样。”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3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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