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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高家恒   提问时间: 2013-01-07 09:26
 标题:该不该要利息
内容:

    我哥与(乙方)合伙养车,2010年12月撤股,股金34万,乙方答应给利息6万。乙方答应2011年底给一半钱,至少给10万,结果2011年底一分没给。于是我哥和乙方于2011年12月9日签订还款合同,到2012年底,还清40万元。问题是从2011年到2012年这40万元的利息该不该要?

回复部门:债务债权   回复时间:2013-01-08 20:0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高家恒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事合同适用“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律”原则。您兄长已经于2011年12月与乙方签订还款合同,约定乙方到2012年底还清40万元。还款合同对于利息并无约定,故要求乙方支付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底的利息并无合同上的依据。同时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要求乙方支付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底的利息,同样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该项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但是如乙方2012年底不能如约还清欠款,即出现逾期还款,那么就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到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3年1月8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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