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高家恒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事合同适用“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原则、“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法律”原则。您兄长已经于2011年12月与乙方签订还款合同,约定乙方到2012年底还清40万元。还款合同对于利息并无约定,故要求乙方支付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底的利息并无合同上的依据。同时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之间借款合同利息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要求乙方支付2011年12月9日至2012年底的利息,同样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该项主张无法获得支持。
但是如乙方2012年底不能如约还清欠款,即出现逾期还款,那么就可以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自2013年1月1日起到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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