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车于12年10月在路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事故认定书判定为同责,因对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双方交保证金后提车。现对方将我诉至西青法院,原告为对方司机和出租公司,被告为我和我方交强险承保公司,前几日法官来电话通知16日开庭,让我们准备行驶证等整件和相关票据,我不太明白的是,对方起诉我而我还没有起诉对方,这次开庭是将双方损失一并判决还是只判决对方的损失?如果只判对方损失为何要我们准备票据?我方损失是否只能另行起诉,还是开庭时提起反诉?注:双方均为交强险。谢谢!
尊敬的李东实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即人们常说的“民不告,官不究。”对方起诉至法院,向您及保险公司索赔,法院只会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如您不向对方提出反诉,索赔你方遭受的损失,那么法院不会主动对你方损失进行认定。
您如果提起反诉,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在西青法院给您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已经过了举证期限届满,您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对方索赔。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