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咨询的是我和前夫离婚4年,当时离婚的时候有一套新买的房子是贷款,是前夫的名字贷款也是他贷的,我们自己协议离婚时候我给他了,但在正式离婚的时候在民政局办理机打协议的时候没有提到这个房子,(这个房子是我两一起买的,买的时候是他的名字但我也签字了)我想问,如果我们没有在民政局的协议提到这个房子,这个房子我有权在分吗?还有听说对方要卖,他有自己卖房权利吗?
谢谢您!
尊敬的小晴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能不能再分房子取决于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了解,“婚姻存续期间”是指出结婚登记日至离婚登记日的这段时间,如购房合同签约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那么通常认为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您和男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时,未对该房屋做出处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的规定,您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分割该房屋。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张文达律师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