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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周晓河   提问时间: 2013-01-04 18:02
 标题:国家土地附属物拆迁赔尝法
内容:

    拆迁土地价格和附属物价格

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3-01-06 12: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周晓河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3年1月5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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