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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悦东   提问时间: 2013-01-01 15:10
 标题: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漏水建设单位推诿赔偿金不兑现
内容:

    我于2011年9月办理入住手续是定向安居房。装修后一直未住。2012年8月楼下房顶漏水,我家墙体、地面潮湿严重。我找到建设单位治达公司,治达公司承认是施工质量所致承诺给予造成的地面墙体门口给予修复,但就是一周一周推托后来答应给我五千元让我自己找人修。十二月初根据与该单位信访办孙书记答成的口头协议,我雇请装修公司进行了修复,在信访办承诺付款时又说给四千元。我退了一部答应了。但这四千元目前也不给不了。理由是施工队造成的施工队不拿钱也给不了并说施工队不守信用说话不算。我强调是我买的房是与治达公司签的合同不是与施工队签的,你们应修复赔偿。治达公司也认为我说的对但施工队应捣钱,治达公司不承担赔偿。建议我走法律程序解决。我咨询律师,我该怎么办。我想提出如下述求:一、接口不打胶的原因应说明。二是对给我造成的生活不便书面道歉。三是承担修复费用6980元。四是索要精神赔偿一元。这样提可以吗?我还应准备什么?去哪办相关手续。请指教。谢谢您?

回复部门:损害赔偿   回复时间:2013-01-04 16:58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悦东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有关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依本条款规定,即使您的房屋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单位造成的,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建设单位仍应向您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具体的方式应根据您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具体条款确定。

第二,争议解决方式。

您可根据安置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您应保留好有关合同、发票及相关证据等。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鉴于您的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况,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 律师

2013年1月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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