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悦东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一,有关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依本条款规定,即使您的房屋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单位造成的,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建设单位仍应向您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有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具体的方式应根据您与建设单位的合同具体条款确定。
第二,争议解决方式。
您可根据安置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您应保留好有关合同、发票及相关证据等。
第三,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鉴于您的并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况,您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 律师
2013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