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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颖   提问时间: 2012-12-28 16:56
 标题:暖气供暖
内容:

    新房交房的第一年和第二年都由房地产公司负责暖气供暖事宜,第三年才交由供热公司,请问如果我不用的情况下,第一年和第二年必须缴纳供热费吗?

    交由供热公司管理的用户如果不用暖气可以去供热公司申请停用一年,或者不缴纳本年度供热费,供热公司予以停止供暖。可是第一年交新房钥匙必须交第一年度供热费,否则不给钥匙,请问这合理合法吗?第二,第二年度不用暖气,开发商不予停气,在第三年继续追讨供热费,这合理合法吗?

回复部门:房地产   回复时间:2013-01-04 16:5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颖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所以新房第一年和第二年无法办理停气。因此,新建房屋保修期内,您均负有缴费的义务。

交钥匙以缴纳供热费为前提的做法是否合法,请您查阅您与房地产商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同约定该做法,那么双方应遵守相关约定。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3年1月4日


【声明】:本咨询意见乃基于咨询人陈述具有表面真实性之假设,仅供咨询人参考,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律师不承担咨询人及其相关人据此采取法律行动或其他行为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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