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换证规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许可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现就《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证载内容变更后的换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许可证》后,由于企业名称、规划用途、地名、面积等内容发生变化,导致许可证证载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许可证变更换证申请。
(二)审核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申请和要件,进行许可证变更内容审核,并填写《换证审核表》。
(三)发证
经审查无误的,市国土房管局予以换发新证(见附件3),同时原许可证收回作废。
三、办理要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换证申请书;
2、工商局核准企业更名的证明(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二)地名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换证申请书;
2、变更后的地名使用证明及附图(查验原件、留
存复印件);
3、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三)商品房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换证申请书;
2、投资计划调整文件(已竣工项目除外,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四)销售面积变更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换证申请书;
2、变更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3、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文件。
四、工作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换发新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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