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许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
怎么办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第45条;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2002年)第16条
申请条件
a) 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b) 取得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c) 经批准的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
d) 已按照规定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e) 有已经备案的物业管理方案或者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f) 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程形象部位;
g)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h)商品房销售方案。
所需材料
1、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证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或者深基坑地基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方案;
6、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书;
7、有效的内资(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者经批准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投资计划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电话:022-2453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