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武亚军、关倩倩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亚军,男,汉族,1984年7月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女,汉族,1988年4月28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关倩倩于2009年2月8日生育一男孩,后因孩子经常生病,家庭生活困难,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夫妻二人决定将孩子送人。同年6月初,武亚军、关倩倩找到山西省临汾市先平红十字医院的护士乔瑜,让其帮忙联系。第二天,乔瑜将此事告知张永珍,张永珍又让段麦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询问情况。段麦寸与关倩倩电话联系后约定付给关倩倩26000元。后段麦寸将此情况告知景九菊(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景九菊经与赵临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看过孩子后,赵临珍又通过郭秋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介绍买家。同年6月13日在赵临珍家中,武亚军、关倩倩将出生仅4个月的孩子以26 000元的价格卖给蔡怀光(在逃)。赵临珍、景九菊、段麦寸、郭秋萍分别获利1 400元、600元、500元、1 500元。赵临珍、郭秋萍、王洪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与蔡怀光一同将婴儿送至山东省台儿庄。后因武亚军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孙子被武亚军夫妇卖掉而案发。同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拐卖的婴儿成功解救。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将出生仅4个月的男婴,以2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关于武亚军、关倩倩辩解其行为属于私自送养、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武亚军、关倩倩在不了解对方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不考虑对方是否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的巨额钱财,将孩子送给他人,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儿子,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其辩解不能成立。武亚军、关倩倩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将孩子出卖给他人,后孩子被公安机关成功解救,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亚军、关倩倩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