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你好!“根据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的现行规定,原承租人百年之后,他的子女、配偶、父母等符合条件的人必须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经公证才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问题一: "符合条件的人"如何界定?
问题二:"原承租人百年之后"如果将承租人变更到是同一户口中并且是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其他人,是否也适用于“过户”?
谢谢!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符合条件的人主要是配偶、父母、子女。依据《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第二条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2、变更承租人,应到津房置换咨询具体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前提是原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