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在09年10月10日在咸水沽镇金御中央订购了一套楼房,经历了摇号选房之后,我交了10万元意向诚意金,当时有交20万的,有交10万的,还有交5万的。签署了金御中央内部认购意向协议,甲方是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盖的是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民政府财务专用章。
几个月之后,金御中央开发商给我打电话说要退款,原因是金御中央的开发地块被咸水沽镇政府卖给了新的开发商,要求我们必须退款没有商量,虽然新的开发商继续开发但不可能再给你们房子,也不可能赔偿,态度强硬。今年我咨询津南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有关部门,并对其进行了投诉,由于前开发商存在违规操作,并不具备开发资质,房管局正在对其进行处罚。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如此的不讲诚信,欺骗百姓,公信力又体现在哪里?
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订立日期,购房人交付定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期订立合同的,应当向购房人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以上咸水沽镇政府和咸水沽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我想知道:
对于投诉的处理结果按照规定我们是否有知情权,能否得到书面答复。
按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退款的基础上,我们是否应该得到双倍赔偿。
如果镇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赔偿我们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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