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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李想    提问时间: 2012-01-17 21:47
 标题:交通事故中我方全责,对方轻微人伤,怎么要回被扣车辆
内容:

    我现在很无助,希望能够得到律师的帮助!

    2011年12月26日我开自己的轿车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我承担全部责任,被撞车辆有损伤,被撞车辆的驾驶员头部在车内碰撞起了个包,当时她自己去医院看病,双方车辆都被扣留在交警指定的停车场。后来被撞一方向我提出除了负责给她修理车辆,负担她的医疗费、误工费外,还要另外给她5000元赔偿。她的医院诊断上只写了"头部外伤头皮血肿",我认为我并没有给她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所以不同意给这么多额外的赔偿,双方经过多次协商都无法达成和解。后来她就一直故意拖着不去交警那解决问题,直到事故发生的第11天才到交警那去,我向交警提出无法与对方调解,要求按法律程序办理,让对方起诉我,由法院判决。我要求交押金提车,交警说要先让被撞一方到物价局去定损以后才能决定交多少押金,所以没 法放车。而被撞一方故意拖延时间,到现在也不去定损,估计是想让我多交点存车费吧,因为放在交警指定的停车场收费很高。

        我想向您求教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一直不去定损,那我该怎么办?如果对方不配合我是不是就没办法拿回我的车?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要求交警处理这类事故的时效,在多少天内必须做出事故鉴定书?最多扣押多少天就必须放车?另外对方车辆到物价局定损的费用是由我来承担吗?物价局定损的话好像都要拆解,那这个拆解费由谁负担呢?停车场双方的停车费是否都要由我承担呢?

回复部门: 交通事故    回复时间: 2012-01-19 20:00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想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关于鉴定的期限,按照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实践中,对于定损及拆解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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