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这个公司是2002年8月,合同期应该是13年的4月还有16个月到期,公司于2011年的11月29日通知我要解除合同,它应该怎么赔偿我。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里的那一条给我补偿,这两条法律是什么关系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尊敬的网友:
你好。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您可以参看《劳动合同法》的第39、40条,具体结合您自身的情况对应相应法律规定。
至于付给您的经济补偿仍要结合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您可以参看第46条的规定。另外,对于第87条的理解您可以结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
希望以上解释能够给与您帮助。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常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