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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供热办主任李向阳接受本网专访
“刘先生”、“赵”等网民纷纷在《政民零距离》栏目留言询问关于热能损失费的问题。日前,记者就网民关系的问题采访了天津市建设交通委供热办主任李向阳。
李向阳表示,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了《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其中第25条规定:对于暂停供热用户收取20%热能损失费。收取热能损失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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