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天津市出台施行供热用热条例,其中第25条明文规定: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此条例一出,引起众多网民的反弹。仅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中,就收到了几百条网民来信,多是质疑之声。
热能是一种特殊的商品
供热企业向居民提供热能,居民因此支付一定的费用,这一次层面上来看,热能也仅仅是一种商品。居民购买商品需要支付费用,不购买商品时则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这是普遍为大众接受的道理。在新的供热条款出台之前,天津市居民如果办理停热,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但是热能也具有特殊性。条例制定部门在给网民的答复中,提到的最多的就是热能的特殊性:热能具有传导性,一栋供热的大楼,如果有一户暂停供热,那这一户的室温也不会有太多的降低。此外,部分居民暂停供热,总体的热能损耗并不会因此减少很多,供热企业的整体成本并不会因此有很大程度的减少。
霸王条款还是无可奈何?
暂停供热还要缴纳费用,这让很多居民无法接受。不享受供热却要承担热能损耗的成本,显然有失公平。这样做实际是侵害了居民选择供热方式的权利,居民本可有其他选择,比如电热、太阳能等。以停热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方式,限制居民自主选择供热形式,同时也限制了用热户的外流,从而垄断供热市场,这实际上是一种政府职能部门与供热企业联合而形成的保护主义。
另外,在解释制定热能损耗补偿费标准的原因时,重要的一条就是,热能具有传导性,暂停供热的住户,因为热传导,室内温度也会提升。这样的说法不能成为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原因,因为暂停供热户的室内温度并不能被保证。暂停供热户缴纳20%的费用,是否也应享受到原有供热效果的20%?显然不能保证这样的标准。也就是说,暂停供热户承担了本不属于他们的供热成本。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供热费的收取确实是老大难问题。每到冬季,反映自家供暖温度不达标的投诉信件总能塞满《政民零距离》的投诉栏,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很多居民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要求供热企业进行补偿,甚至有很多用热户因此拒不缴纳供暖费。而老式供热管道采取串联供热方式,掐断一家用热户的供热也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近几年为改变这一现状,天津市居民楼供热进行“一户一环”改造,但这也不能完全改变供热费难收的现状,笔者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一栋老式居民楼很多用热户拒交供热费,并且联合抵制“一户一环”改造,以防止自家被停止供暖。制定这样的条款,也可以说是无可奈何。
关于收费标准的制定
在很多人看来,这种介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的确定,存在一种风险:这种“合理”的费用是否也会引申到其他项目之中,比如电力、水力或是其他商品,这些商品在输出过程中也会有大量损耗,单一用户若暂停需求,总体损耗也不会因此减少。那么这一“损耗”是否也要转嫁给消费者?
也有很多居民默认应该缴纳一定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但是对20%的标准存在异议。20%的标准是谁制定的?又是如何制定的呢?是否请有关专家进行了细致的论证,确定当某单一或集群用热户暂停供热时,总体供热成本有何细微改变。我们知道北方很多地区暂停供热户都需缴纳热能损耗补偿费,以大连为例,大连市2011年8月29日举行听证会,邀请供热企业、政府职能部门、用热户、大学教授等多方出席听证会,最终制定了缴纳标准。而天津市在制定这一标准过程中,却是政府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多少有些“一言堂”的嫌疑。
综上所述,热能损耗补偿费本身存在不合理之处,收取这一费用也已在北方大多数城市得到确定,这一条例也维护了供热企业的利益。但制定这一标准的过程,显然缺乏了平等协商的态度,民众的反对也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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