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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供热缴费引争议 律师:收费前应召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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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2011-10-28 14:50:00  编辑:杜雪莹
·家庭开通供热超过试压期时间了就不能再开通了 ·请问停暖期间缴纳20%的供热损耗费有何法律依据
·请问华苑天华里小区供热一户一环改造问题 ·红桥区水木天成何时落实供热计量收费

【NO.3】收取热能损失费 无可奈何or霸王条款

  今冬的供暖期已经临近,一个新名词“热能损耗补偿费”,非常“敏感”地跃入老百姓的视野。之所以“敏感”,是因为这一名词的出现直接与老百姓的钱袋子挂上了钩:“申请停供,要交热能损耗补偿费”。不供热还要收一定比例的取暖费,这事儿合理吗?这笔钱该收还是不该收?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赵文帅律师对热能损耗补偿费的决策过程提出几点质疑。

  首先,热能损耗补偿费依据是什么?如果真的存在热能损耗,费用应该由谁来负担?

  关于“热能损耗补偿费”,各地都没有准确界定。但一般认为:“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止供热,会因热的传导性影响周边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其形成的热能损耗同时会加大供热单位的资源能量消耗。”

  供热公司作为企业,企业收费,是把各项成本都摊在费用里面的,其中损耗已作为成本算在了取暖费里面,毕竟谁都不会做赔本的买卖。供热公司说燃料、人力成本高了,可是前年刚刚提高了每平米的取暖费。而且现在相当一部分的取暖采用的是电厂的余热,更是涉及不到燃料费用。以一个绝对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来说,如果需供热的正常收费,不需供热的热损也由用户买单,那么企业一定是包赚不赔,这也不公平。

  其次,热能损耗补偿费的额度为什么确定为20%?此规定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目前我市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取额度是依据市建交委与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的,即按照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该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公众参与”作为程序正当的一项重要内容,指的是行政机关、垄断性企事业单位作出重要的规定或决定时,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尤其是应当听取直接相对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

  最后,这还涉及一个供热科技的问题,热损产生的原因是部分的个别用户用热所致,还是供热企业不能提高供热水平,加大科技投入所致。一般责任应归责于原因制造者。

  综上,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赵文帅律师认为,此项规定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应该召开听证会,邀请供热单位代表、供热用热管理机构代表以及物价部门的代表陈述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的理由和依据,进一步广泛听取包括用热户、停供用户在内的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赵文帅律师提示,已经缴纳了此项费用的市民如果认为不合法的话可以保留好交费单据,以备日后提起诉讼之用。

本文由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赵文帅律师撰写,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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