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12年前识苏卅一女子,而在苏卅买了一套房42万人民币,交银行現金全用本人名,后带此女子往广东中山又联名买了套房月供1200,在本人往海外工作每月寄7000回包栝供楼,但此女子并無供房款并把苏卅房在沒有本人授权下改為她名下房产証,現问題如下:
1.已12年之久仍可追究吗?
2.因只知地址及该女子名及旧時手机号可有依据追踪吗!
3.因十二年之久本人多在海外工作银行交款单据已全失,可有补救法子?
4.如苏卅該房已变卖可有法子追究。
5.此情况可直往苏卅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吗、費用若干?
感谢回复
香港 林生
尊敬的林栋梁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 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不知苏州女子何时将您的房屋擅自过户;如果您在近二年内才得知此情况,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2-5的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到律师所详细咨询,以便得以确切详尽的法律方案,相信会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