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邻镇街道买了一处院子,可做门面,也可住人。我和盖这房子的人,签了一份合同。合同上注明:他是把所建房屋卖给了我,地皮仍属于他,是40年。我另外每年再给他1000元场地租赁费。合同是和他签的,中间人是他表哥。他们只签字,也没有摁手印。 我就想问问按法律来说,我们这种合同有法律约束吗?还有就是,假如以后拆迁,赔偿金会给我还是给他。如果这种合同不行,,那我们应该怎么去签合同或怎么做???
尊敬的网友:
合同如果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的规定自愿签署合法有效,如果遇到拆迁问题依照拆迁公告办理。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