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劳动纠纷等事宜,请律师帮助详解一下,第一:我在一个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了两年,企业跟我签订了一份空白的合同,当时应该不想离开该企业所以无奈之下,签订了这份合同,我想咨询一下该合同受法律保护么?第二:我在企业工作两年企业未曾给我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我想知道企业应该怎么补偿我是补交他应该缴纳的那部分吗?产生的利息跟滞纳金怎么办,时不时也应该由企业一并担负?第三:我在企业工作这两年企业不给与我夏日的防暑降温福利,可当我问到企业方,企业方却拿出了一个天津市2009-2010年认证的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说可以不给于员工福利,这说法是否合理?第四:我如果提出辞职离开公司,还可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企业已经违反劳动法,还有没有权利享受提前30日递交辞职申请书的权利?第五:在企业工作两年没有加班费,企业方人力资源部说,我所在部门经理并没有向人力资源部申请过加班,这个说法是否合理,这样企业就可以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了吗?第六:在同一个企业曾经调动过一次部门产生了两次试用期,可企业不承认是试用期,企业方称:你拿的工资是学徒工的工资,但工资已经表明,我实际拿的工资与我应拿的工资不符,这方面我应该如何回应企业方?
请各位律师帮助我解答一下,关于我上述的问题,我要如何进行维权,我感觉劳动仲裁强制性的力度不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