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一名本科生,今年7月毕业,2010年10月23日,江南造船集团的招聘人员来到我所在的大学进行招聘,原告经招聘人员面试合格,当场准备与江南造船集团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由于招聘人员并未携带江南造船集团的公章,因此原告将就业协议书个人情况部分填写完整,交予江南造船集团招聘人员带回单位,盖章生效。原告将就业协议交予江南造船集团招聘人员后,回到家中将此事告知父母,父母不同意原告毕业去江南造船集团工作。因此原告当天返回学校准备要回就业协议,但江南造船集团的招聘人员已经离开,于是原告四处寻找联系方式,在转天与招聘人员取得联系,希望招聘人员能退回就业协议。招聘人员以原告违约为名,向原告索要3000元违约金,不然扣留原告就业协议。原告于2010年10月30日向江南造船集团人力资源部汇款3000元。拿回的三方协议未盖江南造船集团的章,原封退回。请问我是否能要回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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