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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刘星    提问时间: 2011-06-20 10:11
 标题:物业是否有权扣押业主装修押金
内容:

    尊敬的律师:

    我家在恒益隆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办理收房时晓波物业收取了1000元装修押金,现在装修完了,物业过来验收房子,说六楼的楼梯口拓大了,不能返还装修押金。装修时开发商没有提供商品房使用说明书,物业的装修协议也没有规定楼梯口是否可以动,可以开多大。再说楼梯口如果按照交房子那样用根本没办法上去。我们的楼梯口仅适当的做了扩大满足了上楼需求并且未对公共设置造成影响,而且装修时物业人员还上来看了一下也没说什么代表了同意。请相关部门制止物业的违规行为,尽快按照规定返还装修押金,谢谢。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1-06-20 21:45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星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您的情况,不知是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公共建筑。如果不属于,建议尽量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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