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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镜界有缘    提问时间: 2011-06-20 00:10
 标题:房屋租赁合同中止的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内容:

    我在2005年2月与出租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至2014年3月31日,2010年12月出租方在以房屋权利人变更,我没有与新的房屋权利人签订合同为由提出与我中止合同(房屋权利人变更没有任何人通知我,实际是该房屋要拆迁,只是没有给我讲明)。根据合同约定出租方提前中止合同应负违约责任,须足额赔偿承租方的装潢和经营损失。1.装潢现在评估是重置价的31%,在拆迁评估中重置价是多少就赔多少,我们的评估为何要打折?2.经营损失中我提出了租金差价损失(江苏的司法解释中有租金差价损失),因同一地方相同面积的房屋现在租金是我签订合同时的4倍以上,我要求赔偿3倍的租金差价或参考市场价;3.赔偿在我经营过程中投放的广告费用;4.由于经营的有部分商品是有有效期的,故要求对商品和生产设备的搬迁、闲置等进行补偿。请专家帮解答上面这些赔偿的可行性及方法,谢谢!

回复部门: 合同法    回复时间: 2011-06-20 19: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镜界有缘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同时,还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因此,如果你们的合同中对您所述有这样的规定,包括违约责任条款,就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您的叙述就是合法的。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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