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谈福民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房屋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2、关于物业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由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不交物业费是不对的。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一般是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物业进依法行管理服务。
上述规定,供您参考。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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