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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谈福民    提问时间: 2011-06-19 09:47
 标题:房屋合同违约及物业方面的问题
内容:

    我是南开伊顿玫瑰公寓的业主,开发商是天津城铁集团,房屋是08年12月交付的,合同上规定一年之内办好房产证,但现在已经一年半了,连个消息都没有,也找不到开发商的负责人,我想联合业主和开发商打官司,但有关的法律问题我不清楚,如何告?是否能胜诉?违约责任赔偿能否执行?另外,我们小区的物业已经到了两年的过渡期了,目前没有组织业主委员会,我对物业管理不满意,也提过意见,但都没有理睬。我不交物业费是否有法律依据?不成立业主委员会,过了过渡期后没有再签管理合同物业公司还有权管理吗?

回复部门: 合同法    回复时间: 2011-06-20 18:50    是否超时:

尊敬的谈福民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房屋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2、关于物业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由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不交物业费是不对的。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一般是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社区物业进依法行管理服务。

       上述规定,供您参考。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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