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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http://ms.enorth.com.cn 2011-05-23 14:05
  • 国家监督抽查发现多种食品指标不符合标准
  • 食品干燥剂伤人、包装存缺陷应承担责任
  •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家质检总局23日起公开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23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销毁措施的,销毁过程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在采取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等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修订了《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建议。 (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书面意见传真至:010-82260107

      (三)将修改意见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qyj@aqsiq.gov.cn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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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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