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王律师:
您好!感谢您的回复,如您指点,我也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我要需要请教您我们公司虽然于2011年3月2日书面给我发出了解聘通知书,理由是“销售业绩不理想”,且不说它在这之前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没有签署过工作职责说明书和销售任务说明书,没有明确过销售指标,就因为个人恩怨以欲加之罪以“销售业绩不想想”为由给我出示了解聘通知书,通知我于2011年4月2日离职。
我想针对没有任何培训和调岗就只提前30天通知?(工资支付到4月2日)这种做法我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上对培训和调岗时限有无具体约定,或者是否对没有培训调岗有什么具体的补偿措施?未尽事宜还比较多,涉及无合同用工2年半,加班没有加班费,没有按时办理退工退档,没有按实际所得缴纳社保等诸多问题,我打算请专业律师帮我进行法律维权,如果您方便,还请和我电话联系详谈,可以吗?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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