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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 律师:一方死亡 另一方没有继承权
http://ms.enorth.com.cn 2011-05-06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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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年夫妇离婚后又“破镜重圆”,未领结婚证同居生活十余年。后男方意外死亡,女方将男方法定继承人女儿和老父告上法庭,要求将男方财产分出一半给她。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支持女方诉讼请求。

      马卉、张强夫妇1998年离婚,后重归于好,再度同居。一晃过了十余年,一直没再领结婚证。2009年9月中旬,张强因交通事故去世,其名下遗留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均是在与马卉同居期间购买。按法律规定,张强的合法继承人仅剩女儿张丽丽和父亲张志远。但马卉认为,房子和汽车有一半应该是她的,遂将张丽丽和张志远告上法庭,要求依法析产,确认其与张强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中有她一半份额。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之间争议焦点为马卉和张强生前是否同居关系。马卉提供的居委会证明证实,双方共同生活至2009年9月。马卉还向法院提供了张强死后亲友、单位同事随礼及她本人操办丧事的单据。根据以上证据,应认定马卉和张强生前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马卉对房子和汽车享有50%份额,其余50%财产再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据击水律师事务所贾芳律师介绍,本案中,马卉与前夫在离婚后又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况属于同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马卉不享有“登记婚姻”的配偶所享有的继承权。因此,其对于张强遗产没有继承权。然而,马卉依然享有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文中除律师外涉案人系化名)

    稿源: 渤海早报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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