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因此,如您所述,商铺未建好的情况下,业主不用交纳。
另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故,对收费问题的投诉可以向物价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反映投诉。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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