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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津  通
发表人: 够房人    提问时间: 2011-05-05 17:56
 标题:名众假日广场问题
内容:

    商铺在7月31日交房,但还没有盖好不能正常经营就开始收取物业费这样有法律依据吗?而且物业费是22元/平米/天,这个价格合理吗?如果商铺内的东西丢失物业也不管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吗?

    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如果想投诉要去哪个部门,万分感谢!

回复部门: 房地产    回复时间: 2011-05-08 23: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因此,如您所述,商铺未建好的情况下,业主不用交纳。

  另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故,对收费问题的投诉可以向物价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反映投诉。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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